也談軟體專利的問題
我最近曾提到,OpenOffice的授權使用者可能侵犯到微軟的智慧財產權,而世上最有希望反制垃圾郵件的技術標準也因專利問題而陣亡,引起讀者熱烈迴響。許多美國讀者來信表示對專利制度深惡痛絕;歐洲讀者也來函,表示對美國專利法感到大惑不解。
大西洋對岸的讀者問,軟體公司與網際網路工程任務小組(IETF)這類標準制定組織合作,怎容其他軟體公司干涉?
以下是我個人對軟體專利爭議的一些淺見。
在美國,軟體開發者不但能為自己的原始碼申請著作權,也能針對原始碼內含的技巧與過程(技術上、商業上或其他方面)申請專利。若我是開發者,那麼這種「智慧財產」代表政府承認我是此著作物的第一位作者和/或發明者,因此有權保護自己的創作不被抄襲或竊奪(或稱「遭到侵犯」)。
如果我擁有一項專利,而某人寫的軟體抄襲我的發明,那麼我就有權提起訴訟,向那個人以及任何未經我同意就銷售、散布或使用抄襲軟體者求償。(這項法律追訴權通常會寫進軟體授權書)如果OpenOffice侵犯到微軟的專利,微軟即可向先前曾經散布或仍在散布微軟著作物、卻未獲微軟許可的任何人求償。
試舉一例來說,微軟Office固然內含微軟首創的發明,獲得專利也許理所當然,但其他眾多例證顯示,美國的智慧財產法漏洞百出。
專利法傳達一個訊息:假如你在某項發明投入了大量的時間、心力和金錢,其他人不能平白撿現成的便宜,藉你的投資牟利卻不付錢給你。專利提供的保障是,若有人能從那筆投資獲得回報,那個人必定是你。這似乎很公平。缺乏那層保障,你或許打從一開始就不願大費周章投資,創新的一大動機也就隨之瓦解了。在許多領域,激勵創新的驅動力之一,是可能讓人致富,或協助公開上市公司提昇股東權益。就這些理由而論,我同意人們應該有權保護自己的創作不被抄襲。
另一方面,有些所謂的發明雖然取得專利,卻得之僥倖,不是太明顯就是太簡單,以至於(因獲頒專利而)致富的可能性與產生該發明物的投資完全不成比例。在2000年2月28日寫給亞馬遜公司(Amazon)創辦人Jeff Bezos的一封公開信上,O'Reilly & Associates公司執行長Tim O'Reilly寫道:「一點就通」(One-Click)購物是高明的行銷標語。但是,對這個領域的專家而言,你的專利連最基本的新鮮感和獨特性測驗都過不了關。亞馬遜一點就通的基礎,不過是使用『cookies』,也就是存在用戶端電腦上的一小撮資料,用來增進全球資訊網(World Wide Web)的狀態與通信管理能力。此技術是由Lou Montulli、Marc Andreesen等人在1994年引進網景領航員瀏覽器(Netscape Navigator)的,早在你1997年申請專利之前就已部署在數千個網站上了。」我贊同他的說法。
許多取得專利的創意只需用到半個腦袋、五分鐘不受打擾的清靜、一張餐巾紙和一隻用來信筆塗鴉的筆,即可產生。例如,2003年9月2日美國專利商標局頒發給David與James Griner兄弟的那項專利,其實只是一種簡單的過程,只需用任何電腦店裡買得到的現成元件,就能把音樂會現場表演實況燒錄成光碟,在觀眾離場時發給他們。真是的。也許我該打電話給前LapLink執行長Mark Eppley,告知他已侵犯一項專利(如今屬於Clear Channel所有),因為他在2003年夏季舉行派對時,把每一個表演樂團的現場演出燒錄成光碟,並於表演結束後分贈給來賓。
就數據機(modem)而言,Dennis Hayes首創命令模式(command mode)和「AT命令集」(AT command set),後來演變成Hayes相容性(當今市售數據機必須符合的標準)。當初他正是在餐廳吃早餐時突發奇想。但與其他「用餐巾紙背面」的發明者不同,Hayes天資聰穎,而且投入了可觀的時間和資金才讓簡單的概念付諸實行,他絕對夠資格獲得專利,以及每賣一台數據機就抽取區區1美元的權利金。誠如Hayes的發明所示,軟體通常是有資格取得專利的。基於類似Hayes的例子很多,我不贊成所謂軟體不得申請專利的提議。
但話又說回來,是有一些個案在「餐巾階段」過後毫無後續的投資--除了打專利侵權官司付的訴訟費和律師費以外。有些案例甚至連餐巾階段也省略了,而且是由第三者為顯然不夠格申請專利的雕蟲小技提出申請。第一批使用者或許認為那些技巧太稀鬆平常,不然就是認為沒花半毛錢投資卻巴望坐領報酬實在太荒唐,以致沒人想到要申請專利,直到某人逮到機會撈一筆為止。儘管為凸顯專利制度的漏洞而申請的案例,或許比為牟利而申請的案數多,但仍不免令我聯想到出名的6,368,227號專利,事關從樹上懸空往側邊擺蕩的方式。在軟體界,一家稱為英國科技集團(British Technology Group)的公司就找上包括微軟在內的企業,向他們索討權利金,因為該公司聲稱握有與軟體下載和更新有關的專利。這純粹是投機主義作祟,但專利制度不應鼓勵或保護投機分子。
專利制度也遭遇另一個嚴重的問題。有些基本上對公眾利益有益的事,可能因為專利而遭到阻撓。放眼軟體業之外,我想到一些可救命的藥品只有少數特權人士可受用。就軟體業而論,我認為反垃圾郵件標準也可歸於此類。
專利制度確實已漏洞百出。如何才能把它修補妥當,讓真正獲頒專利者實至名歸,同時不讓那些不夠格的人坐享其成,仍是令人困擾的問題。但至少有一件事是肯定的:這個問題非解決不可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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